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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85號原 告 郎豐儀訴訟代理人 羅國瑛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國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