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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93號原 告 黃綉珠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被 告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咨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