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03號原 告 郭裕伯被 告 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被 告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被 告 康寧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翠紅被 告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股東名簿及民國99年1月1日起之歷年財務報表。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利益,尚無客觀交易價額可供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懿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