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05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