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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09號原 告 傅明成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明宗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萬元(計算式:885萬元+1,600萬元=2,4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