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10號原 告 李建澄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被 告 鏈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