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11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何惠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名素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