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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24號原 告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良彬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被 告 香港商運通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齊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