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29號原 告 崔玉花被 告 陳淯澖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淯澖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淯澖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