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45號原 告 蔡慧嫻
蔡岳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律師
張嘉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