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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郭敏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2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