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卵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