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張夢翔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吉口腔外科牙醫診所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