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徐正文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照元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0元【計算式:4,884,558元+6,335,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