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內政部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專員兼分隊長)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6,406元(本金53萬4,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萬2,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