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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7號抗 告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因本院114年度補字第41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