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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Tina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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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第1頁第26行關於「602,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674,24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