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Tina Chiang
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被 告 凃進益
王麗珠PRETTY PEARL DYNASTY INC.
MAJESTIC ASSET MANAGEMENT LLC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第1頁第26行關於「602,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674,24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