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王應輝被 告 沈慧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查系爭建物依本院卷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114年3月7日函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木石磚造(雜木)構造、自86年7月起課房屋稅之1層建物,面積合計20平方公尺,與原告提出之系爭建物照片大致相符,原告陳報系爭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可採信。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