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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勇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9,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