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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發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萬60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發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539萬0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2539萬0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0萬6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