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高梓芸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被 告 林佩蓉
林佩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見店司補字69號卷第45頁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記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