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楊光慧被 告 中外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紹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權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將原告董事及股東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原告前開訴之聲明㈠、㈡部分,均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書狀未釋明該等客觀上利益為何,又難估算之,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33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