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黃耀慶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燁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41,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64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