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柯玲晶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被 告 柯慈坤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本院卷第31至34頁),原告起訴時與系爭房地相鄰、屋齡相同、建物型態相近、主要建材同為鋼筋混凝土造之鄰近房地平均成交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6萬6912元(計算式:{146,007+187,817}÷2=166,912),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48.65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76.73平方公尺+陽台7.27平方公尺+花台2.17平方公尺+共用部分17.66平方公尺+共用部分44.82平方公尺=14
8.65),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為1/2,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0萬5734元(計算式:166,912元×148.65平方公尺×1/2=12,405,73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