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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締智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立勳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學生活動王有限公司)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