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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被 告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義峰被 告 劉立恩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068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1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