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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林睿芝被 告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華秀鳳劉育森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