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聯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原 告 徐文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吉祥健康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計算式:2億元+1億元=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