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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謝志杰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