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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高蘭芳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永靜廟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萬4,102元(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474,740元/平方公尺×3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