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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啟思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啟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丞志被 告 萬小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8萬20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118萬2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39萬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