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許婉宜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王詩渝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