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TRENCHLESS ENGINEERING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
Delhi 110064,India法定代理人 VIPIN GUPTA原 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8100萬1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萬4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