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邱如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證券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程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台新證券」及地址,且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返還本人被處置賣掉的股票」,而未明確、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於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至本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程式 1 被告台新證券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與台新證券之關係 2 訴之聲明(即應特定所請求返還之股票名稱、股數、股票號碼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證券帳戶存摺等)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