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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8號原 告 鹿心雨被 告 緯泰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向婕原告因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6,246元(本金296萬1,897元+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至起訴之日即113年10月21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9萬4,349元),應繳裁判費3萬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7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1,78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