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