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張寶燕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4,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