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9號抗 告 人 林文琦訴訟代理人 邱筱涵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名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4年度補字第989號修繕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