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蔡游菊枝
游韻潔
游凱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黃于珊律師被 告 張殿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名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5房屋及坐落土地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予被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據卷附系爭房地所在之「漢宮大廈」同棟房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8」最近實價登錄查詢之結果(見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7.1萬元,以此數額計算,系爭房地之現值應可推算為3,163萬1,120元【計算式:
271,000元×層次面積116.72平方公尺=31,631,120元)。因系爭房地之現值已高於擔保之債權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2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