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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管意皓訴訟代理人 劉家瑞律師被 告 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棟隆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