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田韓棋坤即田韓棋坤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萬8,023元(本金238萬7,700元+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4月1日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