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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38號原 告 A001被 告 A0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而原告於起訴時雖設籍於新北市深坑區,然因原告多年於國外就學未回國,原設於深坑區之戶籍已被除籍,嗣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再度入境臺灣,遷至桃園居住,並於114年8月20日將戶籍遷至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6等情,有原告之補正說明、戶籍謄本、新北○○○○○○○○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第24頁、第25頁),可見原告回國後實際住所地為桃園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原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