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王智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賴鎮元因114年訴更一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審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5,600元及起訴後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請求廢棄原判決,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同為6,045,6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8,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