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 湯健明
湯啓明湯龍明湯幼明湯穗明湯月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惟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