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0號上 訴 人 翁敏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二審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