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被 告 方惠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壹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125、145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以虛擬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辦理帳單分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3月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4萬8,696元、循環利息2萬2,984元、手續費等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15%計算至清償日止。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㈡被告於112年1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

示2筆共98萬6,236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3年9月18日、同月17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70萬2,63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信用卡消費款及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本件請求沒有意見,但被告經濟上有困難而無能力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件、約定書2件、撥款資訊2件、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件、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2件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5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2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被告無能力清償款項等語,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55萬6,236元 112年1月17日起117年1月1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2.99%機動 計息(現為8.57%)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43萬元 112年1月17日起117年1月1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2.99%機動計息(現為8.57%)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98萬6,236元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47萬2,880元 47萬2,880元 44萬8,696元 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借款 55萬6,236元 39萬6,288元 39萬6,288元 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3 借款 43萬元 30萬6,344元 30萬6,344元 自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總計 117萬5,512元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