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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 告 朱寶蓮

蔣漢球

蔡素美陳維芬被 告 李天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為:被告道歉啟事在臺北市湖南同鄉會(下稱同鄉會)各群組張貼公告(見本院卷第9頁),嗣更正聲明為:被告應於LINE通訊軟體「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湘台鄉親聯誼論壇」、「湖南鄉親人文.生活園地」群組中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內容,為期30日(見本院卷第120頁)。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為同鄉會第12屆現任理監事,被告則係同鄉會停權會員。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Line群組,發表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損害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各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LINE通訊軟體「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湘台鄉親聯誼論壇」、「湖南鄉親人文.生活園地」群組中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內容,為期30日。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為系爭言論,惟被告系爭言論均為事實陳述,並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且系爭言論內容係針對相關事件真偽、公眾事務及同鄉會運作提出質疑與評論,均有事實依據並可受公評。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係被告於112年1月6日所為,原告迄至114年3月3日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乙節,固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3頁),惟被告以前詞置辯,是就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說明如下: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名譽權之侵害,係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品性、德行、名聲等之社會客觀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侵權行為。名譽權有無受損害,亦以他人之社會上客觀評價是否遭受貶損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如附表編號1之言論:

被告所發表之「俗話說人都會犯錯,知錯能改改善莫大焉。……一時疏忽寫錯字,也對不起了你還想要什麼呢?馬失前蹄都有可能,有什麼是不可能的嗎?那麼你為什麼不去問問你的孟大顧問啊!他的文章也有錯別字啊。」,是回覆原告朱寶蓮所發表之「寫錯字是我專科李文華這麼高怎麼可能寫測試呢還說都有文化」;被告所發表之「您莫名其妙的書文論述,我看不懂。你這個女人不講理,沒有是非對錯,只會跟著你們大顧問輪番上陣,我不想理你了。……」,是回覆原告朱寶蓮所發表之「好奇怪喔鴿講太多話就想上大號3分我一下喔我去上的ok群」(見本院卷第39頁)。從上開言論前後文觀之,無從認定被告所為致原告朱寶蓮之社會上客觀評價遭受貶損,難認此部分侵害原告朱寶蓮之名譽權。

㈢如附表編號2之言論:

如附表編號2之言論之被告所發表之全文為「轉無名氏在湘賴(人文生活園地)賴:我打電話給蔣漢球,叫他不要亂講,他講你點名點姓點他,我要他不要當三明治的打手,他的頭腦不會寫什麼長篇大論,是有人幫他寫的。我接觸過他,嘴巴講不出幾句話來。原來有影舞者在操控,難怪這屆鄉會不平靜,就是這個人一直在搬弄是非,胡作非為。將鄉會搞得烏煙瘴氣。」(見本院卷第43頁)。從上開言論內容觀之,無從認定被告所為致原告蔣漢球之社會上客觀評價遭受貶損,難認此部分侵害原告蔣漢球之名譽權。

㈣如附表編號3、4之言論:

觀之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3之言論內容,無從認定被告所為致原告蔡素美之社會上客觀評價遭受貶損,難認此部分侵害原告蔡素美之名譽權。又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4之言論內容,係對於原告蔡素美身分提出質疑,乃涉及同鄉會會員之資格問題,攸關同鄉會全體會員之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對於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有會員質疑原告蔡素美並非湖南籍,雖曾為同鄉會前賢林端生之養子之配偶,惟早已離異,而提出檢舉其已不具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會員資格乙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曾以112年7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11231207412號函回覆:請貴會釐清妥處,以維團體和諧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頁),此部分言論經原告蔡素美提起加重誹謗刑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53至261頁),是尚難認被告故意或過失抑貶原告蔡素美之社會客觀評價,而不法侵害原告蔡素美之名譽致其受損害。

㈤如附表編號5、6、7、8之言論:

觀諸被告所為之如附表編號5、6、7、8之言論內容,係針對同鄉會之帳目、經費運用等攸關同鄉會公眾事務發表言論,事關同鄉會全體會員之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同鄉會曾於第12屆第4次理事會議中討論提高出席車馬費、收支決算表書面審核意見書之事,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3頁),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基於主觀上確信其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之言論並非虛構,而以夾敘夾議方式發表評論部分,縱被告用詞較為聳動、偏激而令原告產生不快之感,但被告既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而發表言論,應屬善意所為,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其動機亦非專以侵害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則基於保障被告之表達意見自由,應評價為合理評論之範圍,此部分言論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認尚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㈥基上,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人格、名譽、社會評價,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無可採,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等請求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如上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件:

本人先後在【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Line群組】及【湘台鄉親聯誼論壇Line群組】上面公然造謠,張貼不實的文字散布於眾,致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等四位鄉長的名譽嚴重受損,茲公開向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等四位鄉長認錯道歉,本道歉啟事並附上法院判決書,連續刊登30天。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 卷證出處 (本院卷) 1 112年4月18日 LINE「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群組 (針對朱寶蓮) 「俗話說人都會犯錯,知錯能改改善莫大焉。……一時疏忽寫錯字,也對不起了你還想要什麼呢?馬失前蹄都有可能,有什麼是不可能的嗎?那麼你為什麼不去問問你的孟大顧問啊!他的文章也有錯別字啊。」、「您莫名其妙的書文論述,我看不懂。你這個女人不講理,沒有是非對錯,只會跟著你們大顧問輪番上陣,我不想理你了。……」 第39頁 2 112年4月17日 LINE「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群組 (針對蔣漢球) 「我打電話給蔣漢球,叫他不要亂講,他講你點名點姓點他,我要他不要當三明治的打手,他的頭腦不會寫什麼長篇大論,是有人幫他寫的。我接觸過他,嘴巴講不出幾句話來。原來有影舞者在操控,難怪這屆鄉會不平靜,就是這個人一直在搬弄是非,胡作非為。將鄉會搞得烏煙瘴氣。」 第43頁 3 112年1月6日 LINE「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群組 (針對蔡素美) 「蔡監事早安:看了你的P0文許多人可能不知道你就是早年捐贈林口高爾夫球場約1200坪土地的林瑞生老先生的媳婦,我們也有一面之緣,深感榮幸。……閣下身為林老先生媳婦,更有責任監督鄉會業務循正規運作。以上建言若有不對請蔡監事指正。謝謝你。」 第45頁 4 112年4月17日 LINE「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讀書會」群組 (針對蔡素美) 「……(據我所知當天帶著桑等人前往另有其人,蔡女根本不知林先生墓園確實位置) 為了杜絕眾人悠悠之口,建議蔡女把法律案件或戶口名薄等資料Po出來,讓大家看清楚,也可以止戰。我這邊有湘籍大老數人肯定論述蔡女並非林媳是的錄音檔。……」 第47頁 5 113年10月27日 LINE「湘台鄉親聯誼論壇」群組 (針對陳維芬) 「一語驚醒夢中人。這屆的理事會們要小心謹慎一點,鄉會二年的收支決算,監事會未審核通過,也還未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依組織章程第38條規定:凡未經監事會核銷之帳目,理事會應付全部責任。經監事會核銷之帳目,如有不合規定者則,監事會應付連帶責任。只是怕到時候審查有了問題,被告、被關在牢裏該反省還是後悔,這樣的人生初體驗相信你不會錯過的。」、「你自認為還是年輕、美麗動人嗎?別忘了人都會有那一天到來。到底誰會是如你所說的那個人,有一天你終會等到的。老天不僅有眼,還是非分明。所謂善惡終有報,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啊! 慢慢地等著吧!」 第49、51頁 6 113年2月8日 LINE「湘台鄉親聯誼論壇」群組 (針對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 「楚雖三戶亡秦必楚常監及監事雖少數揭桑M 之弊端及浪費公帑及藉勢圖利理事等之醜行劣跡有待正義鄉親們等費心。」 第53頁 7 113年3月23日 LINE「湘台鄉親聯誼論壇」群組 (針對朱寶蓮、蔣漢球、蔡素美、陳維芬) 「本(12) 屆理監事們出席會議桑及理事們自肥,自去年7 月起將200 元出席費調高為500 元,漲1.5 倍,令基層鄉親會員們羨慕不已。這樣的情況還敢大言不慚的說要為節省鄉帑努力。據鄉會耆老告知:查證- 第9 屆前,理監事(無)- 參加會議並無出席費可領,以前大老(理監事們)都會為同鄉會節省開支,所以每年都會有剩餘,然後依法提列基金準備金,就目前的(獎學金基金),(急難救助基金),(會務發展基金) 三項。會務人員之(離退職基金),因現職人員適用勞基法,所以到(候幹事)後之基金就結束。因此第九屆前理監事無出席費。這屆理監事的自肥行為,希望所有鄉親會員們睜大眼暗看清楚,你們上次投票選出的人是否如當初競選時倡議的清廉、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口號,這些人下次選舉你們還會再次受騙嗎? 」 第65頁 8 113年3月25日 LINE「湘台鄉親聯誼論壇」群組 (針對朱寶蓮、蔣漢球、陳維芬) 「這樣自肥如果可以接受,目前掌控理事會,只要理事們多數通過就合法。請問上屆鍾理事長們也是通過只要「理事會多數通過,鄉會支出不足,可以動用鄉會基金案」,桑孟選前痛批上屆理事們是鄉會亂源、自肥,要求鄉親們一定要支持改革,並承諾往後要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資訊,讓大家一起來監督鄉會。這才一年多就全部忘了。真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雙標行為,令人不恥。丟了湖南人的臉,不配擔任理事長、理事。」 第67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