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被 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