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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被 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