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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王尚智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被 告 吳子嘉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 代理人 張碧月律師

鄧凱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4日,在其有25.7萬人訂閱之YouTube頻道「董事長開講」之網路節目「1.割頸案激起民心不安 法律保護加害人? 2.柯文哲放狗咬人 3.票投柯文哲爽到賴清德【董事長開講】|吳董 vs 華董|00000000 吳子嘉 張禹宣」(下稱系爭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系爭節目至114年9月24日為止有高達180,453次觀看次數,且仍未下架。

(二)系爭言論中「雜碎」一詞係罵人卑劣猥瑣,與垃圾一般無用之意、「豎仔」一詞則係指人無膽卻仗勢欺人,情勢不好就急忙閃避之意;「從鳳凰衛視他媽共匪那邊回來的貨色」等語係意圖將原告掛上「共匪」標籤;「渾蛋」(亦作混蛋)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版之釋義為「罵人糊塗、卑鄙、可惡的話」;「操你媽的臭逼」、「操你媽臭雞掰」等語,皆屬以性器官侮辱他人之言詞,含有輕蔑、歧視對方人格之意,屬於負面評價之字眼,且具有高度冒犯性、攻擊性,足令原告感到難堪,更使不特定之聽聞者對原告產生貶抑之評價;「你幫我吹喇叭」、「王尚智你媽的、吹喇叭我都嫌你嘴巴臭」等言論直接要求原告為其口交,顯屬性騷擾行為,其貶低原告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味極度濃厚;「下流胚」、「拍馬屁」一詞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則分指人卑鄙、卑劣、好色及比喻他人諂媚、阿諛、奉承之意,顯然帶有貶低原告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味。系爭言論貶低原告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請求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原告於112年12月15日參與訴外人黃光芹之YouTube「品觀點」頻道直播時發表伊向總統候選人索取1000萬元之言論,雙方已有積怨,且伊於發表系爭言論之直播當日,不斷有訴外人柯文哲之支持者以無意義洗版、假提問題之方式干擾,伊於盛怒之下,方發表系爭言論回擊,具有被動性及偶然性,目的是為促進公共議題之思辯,屬公共事務之討論,原告不因此而受有人格權之損害。系爭言論並非與性別、性有關之行為,與性騷擾行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09至210頁,依判決格式調整部分文字):

(一)被告於113年1月4日,在系爭節目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

(二)系爭節目於114年9月24日有180,453次觀看次數;被告之YouTube頻道「董事長開講」有25.7萬之訂閱人數。且系爭節目截至115年1月9日止仍未自上開頻道中移除。

(三)原告前於112年12月15日參與訴外人黃光芹之YouTube「品觀點」頻道直播時發表被告向總統候選人索取1000萬元之言論,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20萬元,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四)系爭言論是屬於意見表達。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則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參照)。另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如已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淪為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之方式,足使他人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仍應認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次按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除在填補損害外,兼具慰撫作用及預防機能。法院量定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行為人之加害情節、被害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在Youtube公開網路直播,不特定眾人得共見聞之系爭節目中,故意接續密集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以「雜碎」、「豎仔」、「操你媽的臭逼」、「共匪那邊回來的貨色」、「渾蛋」、「操你媽臭雞掰」、「下流胚」等語,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核屬對他人表達不屑、輕蔑、辱罵之意思,而對原告為人身攻擊與嘲弄,客觀上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屈辱,更足使聽聞者對原告產生貶損之評價;另「你幫我吹喇叭」、「王尚智你媽的、吹喇叭我都嫌你嘴巴臭,黃光芹來幫我吹好不好」等語,固係形容原告令被告厭惡之詞,然用語淪為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有違一般人之道德倫理觀念,與上開情狀綜合評價後,足徵確對原告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造成影響,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是以,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因而受損,堪以認定。

3.被告固辯稱:伊係因原告先於112年12月15日參與黃光芹之直播時發表伊向總統候選人索取1000萬元之言論,經伊訴請賠償後,本院判決原告應負賠償責任在案,雙方互有積怨,又因遭受柯文哲支持者洗版攻擊,方發表系爭言論等語,固提出系爭節目之留言區截圖及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為憑(見本院卷第83至96頁)。惟查,無論原告是否發表前開言論而互有積怨,或柯文哲支持者之留言有何不當舉措,被告均理應循正當法律途徑以定紛止爭,竟捨此不為而另起爭端,於網路直播節目中使用上開不當之言語,顯屬有意直接針對原告名譽為攻訐,非僅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偶然性、被動性地傷及原告之名譽,且已淪為私人恩怨之恣意謾罵,亦無益於公共事務之討論,是被告上開辯解,殊非可取。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1.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造成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2.查被告於高達25.7萬人訂閱之頻道中,發表系爭言論,且系爭節目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自網路上移除,足認系爭言論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為長期於電子報、網路及電視等公開平台,進行新聞時事評論之媒體工作者,屬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公眾人物,所作所為當受社會大眾之檢視,而原告亦係於平面、電子媒體為新聞時事評論之媒體工作者,其個人名譽與社會評價為立足於公眾平台之根基,公眾形象極易因貶抑言論而受創,被告以公開直播發表系爭言論方式刻意羞辱原告,對原告名譽權侵害更鉅,應承擔較一般人為重之言論責任,兼衡被告係因原告前曾發表被告收取1000萬元之言論,一時激憤而為系爭言論之情節、原告權利受侵害程度,復考量兩造學歷、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情形(見本院卷第19至21、210、215頁、限閱卷之稅務財產所得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要難准許。

3.又原告本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4年4月11日起,見本院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既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則其就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請求部分,即毋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爰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編號 被告於系爭節目中所為之言論 1 「雜碎,王尚智,這個人,我沒聽過這個人,我也不認識這個人,知道嗎,他媽的,他說…這個什麼,他說對賭100萬啦,這我們剛剛講的那個嘛(張禹宣:王尚智啦),剛才講過了嘛,對不對,這是剛才那個100萬的豎仔嘛,對不對…」 2 「那個是、那個是躲在鍵盤後面的臭豎仔嘛,對不對,這是什麼,這是什麼,品觀點,王尚智在12月15號在品觀點,黃光芹主持頻道說我跟大家講實質狀況,董事長開講這一場裡面吳子嘉對外都是講網路節目,可實際上開口跟候選人要1,000萬。我跟你講,王尚智喔,我不認識他,我也不想回應他,但今天開始我要回應他,王尚智你他媽個雜碎我幹你比館長還沒水準,你比館長漢草還要小嘛,老子就幹你娘我跟你講我修理你,王尚智,操你媽的臭逼,你他媽從鳳凰衛視他媽共匪那邊回來的貨色,他是鳳凰衛視的對不對?鳳凰衛視的雜碎嘛,對不對?」 3 「我告訴你,我你媽個逼的,挺侯嘛,挺侯、挺侯、挺你的侯!你找我幹什麼?你他媽惹錯人了嘛!你他媽黃光芹跟王尚智兩個都是渾蛋!我這樣講,我就操你媽祖宗十八代,知不知道,兩個我都要修理」 4 「王尚智什麼雜碎?老子拿1,000萬?我拿100萬、我拿1億?干你個屌事阿?你他媽的一個逼、吃醋還怎麼樣?我分你一點好不好?我分你100萬,你幫我吹喇叭,我幹你媽的臭逼!他媽的,王尚智你媽的、吹喇叭我都嫌你嘴巴臭,黃光芹來幫我吹好不好?黃光芹我操你媽就這麼簡單,你們夫妻倆一起幹!不服氣來跟我幹,今天告訴你們這些柯粉,操你媽的臭逼,這是館長的那一套阿,我跟你們好好講講不聽阿,就媽的操你媽逼跟操你媽臭雞掰操你媽雞八毛」 5 「我他媽功課第一名,他媽了個逼的,吵架也第一名啦,媽了個這些臭逼這些雜碎,一窩子雜碎下流胚,為了要幫柯文哲…媽的!拍馬屁,還有黃珊珊,去拍柯文哲還有黃珊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