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童文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C000-A112054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另扣除上訴人已繳6,75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